科学研究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学院日”开幕暨院长专题讲座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20-10-17浏览次数:494

近年来,发生在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国有资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激增,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0月14日,在政法学院“学院日”开幕仪式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湛中乐老师在会四120教室就行政公益诉讼做题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与展望——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十周年”的专题讲座。参加本次讲座的人员包括政法学院院领导,政法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政法学院全体在校研究生。湛中乐教授在讲座上就何谓行政公益诉讼、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特征与规范以及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来的展望等焦点问题做了全面解读,并对后续讲座的嘉宾和内容做了简要的介绍。

  

第一,何谓行政公益诉讼。据湛中乐教授介绍,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行政机关做为被告的公益诉讼类型,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履行行政职责,更好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与建立。湛中乐教授指出,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被立法正式确认之前,我国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价格决策、财政开支、机构设置、公务员招录、信息公开等领域已经出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包括司法探索和立法探索,司法探索以2000年的“杜文等300多市民诉青岛市规划局音乐广场规划案”和2001年的“施建辉、顾大松诉南京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紫金山观景台案”为典型案例。立法探索最早始于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公益诉讼进入实践阶段;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立法确认是在2017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进行的,且范围被限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第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与规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做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与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进行。在我国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具有垄断地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起补充作用。除了立法明确授权的四大领域外,行政公益诉讼亦有所发展,但整体上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关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问题,湛中乐教授指出,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度模式有待整合,二是公益范围缺乏共识,三是以事后救济为主,预防机制不足,四是判决类型狭窄,以确认违法和履行职责判决为主。

第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湛中乐教授认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化”,二是协调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及行政公益诉讼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激励,最后是加强规则供给,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形式。

  

此次讲座,使全体参会人员对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更为深刻和全面的理解,并且讲座中提出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讲座最后,湛中乐教授对政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提出了期盼,希望政法学院的老师和同学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联系,相结合多交流。还可以立足于新疆的特殊制度,例如兵团制度,结合法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知识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研究。

                                                          (供稿人:李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