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

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的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者:张玲发布时间:2017-12-20浏览次数:1205


为了切实保证和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校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应发表的学位论文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数量和层次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的要求:

1.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至少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学位论文或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位论文;

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位论文;

2)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学位论文;

3)在EI收录期刊上(不包括会议论文)发表2篇学位论文;

4)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1篇学位论文。

(二)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SCIEI(不包括会议论文)、ISTPSSCI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包括石河子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和石河子大学学报(哲社版))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公开正式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位论文或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六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序前两名。

第二条学位论文发表的具体说明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要求发表学位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且为在学期间(指正式入学之日后)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发表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如下:自然科学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人文社科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可。申请人发表的学位论文必须与其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位论文的署名单位一般应为石河子大学;若署名单位为本人工作单位,则必须显示出石河子大学的有关信息。其成果应是获得入学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取得的成果。

3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主持编纂并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研究生发表的学位论文,以期刊出版当年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4.研究生若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Science》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位论文,其它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5.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在《人民日报》与《光明日报》的理论、学术版面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摘者,可视同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其中《新华文摘》摘要论文,可视同CSSCI源刊论文(转载刊物与原发刊物之文章只计一项,不重复计数)。

6.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公开号,排序前3名),可代替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7.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委员会(交叉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文件要求更高的标准。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发表学位论文要求高于上述标准的学科专业,或某些对专业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学科专业等,按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学位论文认定方式与程序

研究生在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前必须发表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在提出学位申请的同时提交发表论文刊物的原件和封面、目录、学位论文全文及版权页的复印件,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发表论文一栏及时录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对研究生发表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汇总审查结果,将符合要求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对各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或抽查,对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批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论文未正式发表的处理意见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位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版面费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先送审论文,评阅通过的可以组织答辩,答辩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位授予问题,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暂时保管,待正式发表学位论文完全符合条件后,再发给本人。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答辩资格审查时未正式发表学位论文,但已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的,由个人和导师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可以视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可进入论文评阅及答辩阶段。有接收函并有汇款发票者,其发表学位论文在毕业后一年内必须见刊,学校将对此进行审查、确认。

其余情况不予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19月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29月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